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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现将《铁路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铁路局
2023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铁路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行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管理,适应铁路技术发展和管理的需要,科学公正地开展铁路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铁路技术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简称“归口单位”)的管理。
  归口单位是在铁路行业内,从事一定专业领域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法人单位。
  归口单位可接受委托开展铁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国家铁路局标准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归口单位的统一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归口单位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
  (二)规划归口单位整体建设布局;
  (三)协调和决定归口单位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
  (四)监督检查归口单位工作,并组织考核评估;
  (五)指导归口单位开展铁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及标准国际化等工作;
  (六)组织归口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
  (七)其他与归口单位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 国家铁路局各相关部门(以下简称“相关部门”)按专业领域负责相关归口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归口单位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受国家铁路局委托,在本专业领域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铁路行业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计划和措施建议;
  (二)承担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体系的研究工作;
  (三)提出本专业领域铁路国家标准和铁路行业标准年度计划建议。根据国家标准计划和铁路行业标准计划,组织本专业领域铁路国家标准和铁路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工作;
  (四)负责本专业领域铁路国家标准和铁路行业标准的宣贯工作。组织收集本专业领域标准实施信息,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提出标准复审建议;
  (五)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内外铁路有关标准的收集、比对分析、交流工作,跟踪、研究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承担本专业领域标准外文版的翻译、国际标准制定等铁路国际标准化工作;
  (六)管理本专业领域铁路国家标准和铁路行业标准档案及标准信息;
  (七)负责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解释草案。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的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八)开展标准起草人员的管理、培训工作;
  (九)承担标准化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归口单位除完成以上工作外,还承担标准专业间协调,择优选择编制单位并签订合同,提出标准编制和外文版翻译工作经费预算方案,对标准报批稿进行技术审核和形式审查,收集、测算和发布铁路工程价格信息,收集和分析铁路工程投资(预)估算、设计概(预)算、竣工决(结)算等信息资料,建立并维护铁路造价信息网站和铁路工程造价基础资料数据库等工作。
第三章  归口单位管理
第六条 归口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在本专业领域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三)在本专业领域有连续3年以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经验;
  (四)将归口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为开展标准化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办公条件;
  (五)标准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归口单位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其工作细则规定。
第七条 归口单位的设立应当遵循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国际接轨的原则。
第八条 归口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铁路行业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要求;
  (二)业务范围明晰,与其他归口单位、标委会无业务交叉;
  (三)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标准制修订工作需求;
  (四)具备开展标准化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第九条 按照铁路行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整体建设布局,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遴选归口单位,审核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设立归口单位的必要性、可行性、工作范围、标准体系、国内外相关技术组织情况等。符合条件的,由标准化主管部门对外公示归口单位信息,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标准化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归口单位。
  归口单位应当在同意设立后1个月内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方案,归口单位申报方案应当包括:
  (一)归口单位登记表(格式见附件);
  (二)标准体系结构图及标准明细表草案;
  (三)归口单位标准化工作支持措施;
  (四)未来3年工作规划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五)归口单位工作细则草案;
  (六)标准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符合要求的,标准化主管部门对归口单位予以批准设立。
第十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归口单位整体规划需要调整归口单位工作范围、名称等。
第十一条 归口单位印章由标准化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归口单位撤销、注销、变更名称时,应当将原印章交还标准化主管部门,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保存。
  归口单位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在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外联络以及标准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第十二条 归口单位应当每年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 归口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标准档案。铁路技术标准制定过程中所形成的标准文件、材料等应当及时归档,按长期保管的要求管理。
第十四条 铁路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经费的具体使用和管理,执行财政部和国家铁路局的有关规定。
  归口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归口单位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规范使用。
  严禁归口单位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归口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归口单位考核评估制度,定期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六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针对以下工作和内容对归口单位开展考核评估:
  (一)标准制修订项目完成情况;
  (二)标准制修订项目过程管理情况;
  (三)标准体系建设情况;
  (四)标准文本质量;
  (五)标准复审与实施;
  (六)标准宣贯;
  (七)标准国际化;
  (八)标准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归口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自律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标准化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归口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标准化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归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标准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计划完成标准制定和复审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标准存在质量问题的;
  (三)连续两年没有标准制定和标准国际化工作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经费的;
  (五)考核评估不合格的;
  (六)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
  限期整改期间,不再委托其承担新的工作任务。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调整归口单位,或者重新组建/撤销归口单位。被撤销的归口单位的工作并入标准化主管部门指定的标委会或归口单位。
第十九条 归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调整、撤销归口单位:
  (一)利用归口管理工作为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影响标准制定工作的公正公平的;
  (二)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三年及以上不开展工作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和管理经费,情节严重的;
  (五)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调整期间,归口单位停止一切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归口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专业具体情况,制定工作细则以及内部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铁道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工作细则》(铁科技函〔1993〕17号)废止。
  附件:铁路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登记表